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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流域监督管理体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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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设计监督管理体制是《长江保护法》的重心之一。我认为其创新点应着力于协调机制。一直以来,长江流域九龙治水,对此衍生出整合式执法和垂直管制的观点和实践,但是分部门管理还是目前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随着《立法法》修改中立法权的下放、设区一级的市在环保方面新设了立法权,如果通过大部制改革将执法权上收,将使得《长江保护法》的监督管理体制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既不现实,也具有很难的可操作性。为此,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其着力点并非执法权的层次,而应在行政制规权层次。建立一个在行政制规权方面更高级别的协调机构,对地方及行政所创设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进行协调,包括立法、规划、标准等是比较可行的。要求形成全流域完全统一的规划实际上几乎不可能,但是要求地方制定的规划与标准在更高级、高权威的协调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则是完全可能的。从流域行政管理的全球经验来看,监管机构和发展机构之间是分立的,合并的情况比较少见。美国田纳西州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形式并不适合中国当前的国情。《长江保护法》监督管理体制中的更高级别的协调机构可以负责统筹长江流域的规划与标准制定。
作者 彭峰 PENG Feng
出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4-4,共1页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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