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长江保护立法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范畴从立法事项上看,虽然环境保护事务可归入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甚至属于设区的市的立法重点范围,个别省市或已经着手制定了保护长江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但是长江保护的顶层设计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因为长江是跨11个省级行政区的广域河流,流域面积达到180万平方公里,长江经济带GDP占全国总GDP的四成以上,而沿岸各区域对长江的利用程度、污染程度各不相同,对长江的开发和保护的标准和水平也差异巨大,必须通过中央法律来解决区域之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的关系。尽管《立法法》没有将长江保护和协调行政区关系的事项归入中央专属立法权,但是只有中央立法才可能涉及此领域,并从根本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长江保护立法也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范畴。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央完成立法后对该法进行实施性立法。
出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9-10,共2页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