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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祭奠权”何以不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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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祭奠纠纷的权利属性和利益类型,理论与实践均存在分歧。但祭奠利益作为主体对亲人的悼念之情,因其具有自由属性而非义务属性、不符合身份法律关系要素、具有对世性而非相对性,故不可能是身份利益;由于人格利益具有主观性,除人格权上人格利益外,尚存在人格权外的人格利益,因此祭奠利益属于人格利益范畴,此亦为司法实践的多数做法。由于祭奠利益不具备社会典型公开性,亦不具有人格权上人格利益的专属性,所以无法上升为法定的人格权利,只能作为一种利益通过“一般人格权”的路径受法律保护。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81-88,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17CFX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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