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一项措施,因其对被调查人的人身之高度强制性,必须审慎适用,运行制度的合理构建是以对留置的准确定性为前提的。当前学界对于留置措施的属性争议颇大,存在几类不同说法,但都难以自圆其说。分歧的背后是研究方法与思路的问题,其背离了实证研究的要义,混入了价值成分,采用个体主义的研究思路却割裂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系,忽略了整体。从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权应当是一项政治权,留置措施作为行使该权力而做出的一项强制措施,权力属性亦为政治权。而政治权、政治机关的内涵之廓清,则需要从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一角度入手。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6期111-117,共7页
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