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劳动者陈某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某印务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1800元。陈某陈述,其于2017年5月9日到印务公司做设计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为现金发放。2017年5月,陈某工资是2600元,6月份、7月份工资是每月2800元,8月份工资是3200元,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一直拖欠。2017年12月8日,印务公司口头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