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举证职工入职时间?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劳动者陈某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某印务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1800元。陈某陈述,其于2017年5月9日到印务公司做设计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为现金发放。2017年5月,陈某工资是2600元,6月份、7月份工资是每月2800元,8月份工资是3200元,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一直拖欠。2017年12月8日,印务公司口头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佚名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9年第28期66-6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