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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新形势下关于执行员身份职能的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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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此,“审执分离”改革方向基本确定。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施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删去了与“执行员”有关的规定。在“审执分离”的大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员”和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执行员的现行定义、工作模式、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索思考在新背景下执行员的“身份定位”及相关制度的构建。
作者 林媛媛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33期72-73,共2页 Young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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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联邦参议院.《法院执行员制度改革法草案》.联邦参议院文件150/07,第88页,www.bundesrat.de.
  • 2联邦参议院.《法院执行员制度改革法草案》.联邦参议院文件150/07,第90页,www.bundesrat.de.
  • 3联邦与州调研工作组报告”1-4,下萨克森州司法部网站:www.mj.niedersachsen.de.
  • 4下萨克森州司法部长ElisabethHeister-Neumann.《法院执行员制度改革评述》[J].德国法律政策杂志ZRP,2007,(5):141-141.
  • 5联邦司法部.2007年5月11日新闻通报,www.bmj.bund.de.

共引文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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