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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关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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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法人应是公法意义上的概念,是区分行政主体的标准之一。由于我国并未实际确立起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故机关法人这一概念不仅在民法上被赋予了传统的法人规范意义,而且在行政法上扮演了公法人的角色,具有了公法上的意义。机关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该组织属于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有独立的经费,并不须参加特定的民事活动或经核准登记程序。机关法人可从事相应民事活动,如从事商品交换活动而缔结合同等,但仍应遵循我国立法、政策对其活动范围的限制。机关法人一般情况下以本级预算经费独立承担责任,上下级机关之间并不负有互担债务的义务。另外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允许部分机关法人具有破产能力。
作者 吴永盛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0期97-100,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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