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支付已具有一定的智能,可以独立进行交付行为。机器人在事实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法被骗,但是价值规范上应拟制为独立人格,可以受骗。智能侵财犯罪复杂多样,根据智能程度可以分为冒用他人名义转移资金的行为和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篡改账户金额两种类型。冒用他人名义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行为,机器受骗,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可能成立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篡改账户金额的行为,智能支付机器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未实施主动交付行为,从而应成立盗窃罪或其与计算机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作者
赵香如
潘雨
ZHAO Xiangru;PAN Yu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51-162,共12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13&ZD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