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在全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此次全会通过的决定又一次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内涵,也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政治保障。海德案是我国首起省级政府作为单独原告且经由法院宣判并强制执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为这起案件的亲历者,笔者在文中讲述了海德案背后的曲折故事,以期为其他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经验借鉴,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后续立法工作。
出处
《环境经济》
2019年第22期46-54,共9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