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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的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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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占有、使用出卖车辆较长时间后,不得以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开走而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36-3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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