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到期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经协商一致将对账确认的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由此引起的争议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议物抵债协议,其在法律性质上为诺成性合同而非要物契约,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属于债的更改,而非新债清偿,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因获抵偿而消灭。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39-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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