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这是针对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规定,多国河流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船舶运输欠款追偿给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该批复,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75-7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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