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检察权配置随着内设机构的变化而变化,内设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和有效运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司法改革试点院,立足于“四大检察”工作,也还存在以何种案件类型划分内设机构、其设置名称以序号代表是否合理,以及检察官对新型业务应对能力不足、“三类人员”思想不够稳定等直接影响检察权运行的问题.应当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专业化、职业化能力建设、改进内设机构名称设置、健全检务督察机制等途径,确保检察权配置科学规范运行.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1期69-74,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权配置与内设机构改革研究”(CQJCY2018A03)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