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土地经营权性质,学术界形成了“债权说”“物权说”以及“折中说”三种主要观点。从有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促进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分工协调的角度出发,土地经营权兼具用益物权与债权属性更具合理性。以土地经营权二元性质的认定为前提,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具备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应当视为法律对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内容的确认。如此,土地经营权与既有民法体系融合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6-36,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形态研究”(CLS2016D79)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论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权利构造”(201702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