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理论争议较大,裁判亦多有分歧。车辆贬值损失作为直接财产损失具有客观性和可补救性,应以恢复原状为基本救济途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合理限度可通过类型剔除、责任分类、举证责任、车辆状况等因素对损失额度进行明确限定,以增进车辆贬值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并形成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但不应以进入实际交易或者存在相关交易市场为条件,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之划分较具理论色彩而实益甚微。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计算应建立清晰的模型,确保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车辆贬值损失的司法确认间接影响机动车保险业,商业险可以设置免责条款,但应负解释说明之义务。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94-103,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总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7CSPJ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