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普通法系国家,集团诉讼指允许多个原告针对同一被告的多个索赔请求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到解决的诉讼机制,在这样的程序中,原告中的一人或几人(“代表原告”)可以以其自身和有索赔权的其他原告(“集团成员”)的名义向同一被告提出起诉,前提是集团成员和代表原告的诉求具有同类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只有代表原告才是集团诉讼中真正的当事人,而其他集团成员通常都不会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但无论集团诉讼的结果是好是坏,集团成员都要受到约束(“既判力”),包括不得以同一诉由再次起诉。
出处
《中国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3期58-59,共2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