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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支付宝账户遭“盗刷”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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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诉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判决其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1元。
作者 肖芄 朱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21期76-77,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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