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安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84年,被告罗某在贵州省清镇市服兵役时与原告欧某相识。1985年3月1 EJ,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结婚喜酒,至今未补办结婚证。1986年1月23日,原、被告生育长子罗某全;1989年1月1日,生育次子罗某金。1998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2000年,被告回到锦屏县敦寨镇地步村生活,原告独自到贵州省贵阳市打工至今。2003年,原、被告长子罗某全离开锦屏县敦寨镇地步村到贵州省贵阳市与原告共同生活。
出处 《老年世界》 2019年第12期29-2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