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是否允许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究竟是“可以”还是“应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考虑其个人意愿,组织其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出处
《精神文明导刊》
2019年第12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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