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形势愈演愈烈,控制下交付的手段随之出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使其具有了合法性地位和法律依据,对这一措施的应用具有历史性意义。但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需要通过审视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措施的运行状况,总结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规定的不足,进而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对其进一步完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