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止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既不能一味追求扩大,也不能不配合市场经济发展从而作出调整。完善公证赋强程序和提供更为充分的后续救济措施,可以实现可赋强公证范围的有序扩大。某些有争议的合同类型予以赋强已有实践和相应的理论研讨,在公证机构和法院裁判的司法经验基础上针对个别合同类型讨论可赋强性具有可行性。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79-83,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