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看,诉前程序发挥了消解诉讼数量、减轻司法负担、提升公益保护效率的作用,体现出检察权自身的谦抑性与对行政权的尊重,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虽然制度设计上的诉前程序具有独特价值,但实践中围绕案件线索来源、调查核实权行使、诉前程序启动与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之判定等诉前程序重要环节的认识和操作上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应结合检察权行使的规律与行政执法的特点,体系化构建诉前程序的制度环节。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