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注焦点】一、在加害人没有能力自行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考虑到生态损害应当尽快得到修复,法院可以判令加害人直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二、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破坏生态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害人应当对其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并不冲突。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68-177,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