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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必须”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that Should be and Must be in the Legal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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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当”和“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分别代表着对他人或自我不同程度的要求,但在法律条文这种特定的语境下,两者对程度的表述则趋于一致。为了达到法律语言简洁精确的目的,建议在法律条文中保留一个而舍去另一个。根据分析,文章认为,应该保留“应当”,舍去“必须”。
作者 张蕾 ZHANG Lei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07-109,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美]宾克利(L·J·Binkley) 著,马元德.理想的冲突[M]商务印书馆,1983.
  • 2[法]卢梭(J·J·Rousseu) 著,何兆武.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共引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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