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是未成年人欺凌的新形式。网络运营者是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相关主体之一,有必要对其责任进行研究以完善未成年人欺凌问题防治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的前提是厘清主体的角色,在社会角色理论视角下,网络运营者既是催生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技术主体,也是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技术主体。双重角色决定了网络运营者的双重责任,为了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网络运营者应当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我国网络运营者并未积极、有效地承担其责任,故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其责任承担的方式与内容。
出处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
2019年第4期103-112,共10页
Youth & Children Research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