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5年起实施的《继承法》进入修订阶段,新公布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取消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定。而取消的理由就是"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是对立遗嘱人的变更和撤销权的限制,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A一条影响群众财产传承、业已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法条的修改,需要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修改条文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对于法律理由已经做了充分的探讨,但上述探讨,从实践出发探讨修改理由的论据是否充足?在此,笔者针对南京地区的审判和公证实践及相关实际操作进行研究,并对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将导致的后果进行探讨。
出处
《中国公证》
2019年第11期58-61,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