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大会闭会期间,担负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重要职责。
出处 《天津人大》 2019年第11期47-47,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