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并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依照法条分析可归纳出行政处罚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主体要件、对象要件、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但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可以发现由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理论尚未得到完善,在行政处罚认定中会有不合理的现象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主体要件和实质要件存在疏漏,因此,建议:扩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将自治领域的处罚主体纳入行政处罚主体当中;完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基础理论,明确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需要满足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同时应明确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
出处
《西部学刊》
2019年第18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