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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危险责任制度的建构 被引量:7

On 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 of Dangerous Liability in Compiling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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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的风险图景下,安全成为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和秩序期待。如何平衡和协调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自由与安全价值层面之辩证统一,是现代侵权法必须回应的社会难题。以风险分配为核心意蕴的危险责任担负着现代侵权法规制和预防社会风险、补偿救济受害人之重任,成为划分传统侵权法与现代侵权法的主要标识。以风险社会理论审视现行侵权法和危险责任规范,其在实践中和制度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困境和缺陷。民法典应对社会风险挑战在侵权法上应以危险责任的地位强化和立法完善为着力点,在侵权责任编中应确立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类型化"的立法模式,采用统一危险责任概念,明确"危险"的判断标准,赋予受害人归责原则适用选择权,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升限额赔偿规范的立法层级和赔偿额度,构建风险预防与权利保障多元化机制,实现多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互动。
作者 岳红强 Yue Hongqiang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39-51,共13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BFX008) 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2017GGJS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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