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被引量:4

On the Legal Subject Status of the Group of Villagers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未赋予村民小组法人地位。但是,现行法规定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诉讼主体地位。现实中,农村存在宗地权属模糊,三级集体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以及"农民集体"的工作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导致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厘清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的原因,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进行就近耕种管理,而且对构建国家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陈寒冰 杨遂全 CHEN Han bing;YANG Sui quan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9-155,共7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71

共引文献46

同被引文献5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