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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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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
作者 凌艳洁
出处 《上海保险》 2019年第11期22-26,共5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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