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到2019年11月最新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越发多见。关于争议焦点即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以及其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和学界均出现了多方观点,且前后意见不一。本文研究2012年第23号指导性案例,即“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比较其现行法律制度,分析其内部法理逻辑。从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假买假者角度出发,尝试减轻该问题的现有僵局。
出处
《福建茶叶》
2019年第11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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