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不仅侵犯死者的尊严,而且损及在世特定主体(主要是近亲属)的利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确立应遵循"密切联系原则"。死者生前指定请求权主体的,原则上应遵从其指定;死者生前未指定请求权主体但有近亲属尚在世的,请求权主体原则上为近亲属,例外情形下以密切的情感利益联系为依归寻求其他适格的请求权主体;死者生前未指定请求权主体且无近亲属,根据密切联系原则也无法确定请求权主体的,宜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集体组织作为请求权主体。
作者
魏森
李亚轩
WEI Sen;LI Ya-xuan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99-103,116,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