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竞争日益激烈,而互联网存在的浅门槛、易外溢倾向使得互联网企业间的摩擦更加多样复杂,正确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就尤为重要。当下众多判例表明法院倾向保护广告商,且因为存在损害关系而认定不正当竞争,这也表明法官担心打破现状将损害公共利益。这表明法官受“现状偏见”影响较深,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时缺乏合理性,以及存在一些看似合理却是与案件无关的担忧。在互联网领域,应审慎认定互联网主体权益,正确认识互联网竞争技术中立,主观恶之判断更是成为关键因素。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