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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外担保,妻子“知道”不等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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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朱某向赖某借款时,让我丈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如果朱某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则由我丈夫担责。我丈夫基于朋友之情,虽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但还是签名同意了。我当时在场,但没有表达任何意见,更没有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
作者 廖春梅
机构地区 江西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19年第23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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