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由传统工业经济向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不完全一致。与美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不同,我国职务发明的立法宗旨天然倾向保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厚雇员主义”一说只存在于单位与雇员未做约定的情况下。送审稿中《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完善应注重单位与雇员之间利益平衡,对“物质技术条件”予以类型化处理,适用“可替代性标准”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标准,将“执行本单位任务”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纳入意思自治优先的范畴。
出处
《求索》
CSSCI
2019年第6期88-94,共7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智库项目“湖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项目编号:16ZWC59)
湖南省自科基金项目“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JJ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