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定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三种类型中。重大事项、利用信息优势、跨期、现货市场操纵以及特定时间或价值与尾市操纵均可以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和部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兜底性条款来融入评价。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操纵市场犯罪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各犯罪类型的内在要素与注意事项。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2期13-17,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