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聚众斗殴罪中只要参与斗殴者准备并持有了足以致人伤亡、足以造成对方乃至公众产生不安全恐慌的器械,即可认定为"持械",对其加重处罚。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了斗殴而携带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均以持械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不应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2期26-2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