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有法律正当性,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互相配合易,互相制约难的问题。应当在职务犯罪检察公诉工作中,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和公诉权的监督属性,在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积极探索基于互相制约的检察监督方式。做到互相制约需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努力,在提前介入中,监察机关应当为检察机关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保障;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将互相制约变成诉讼监督。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2期33-3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8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公诉制度研究”(SJ2018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