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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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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8年6月,职工周某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从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2018年9月,周某告知公司自己已怀孕,并提交了医院的检查报告。公司知悉后,没有对周某做出任何歧视性的工作安排。周某怀孕之后,却像换了一个人,经常迟到早退,公司布置的任务,也经常拖延,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销售考核指标。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9年第23期28-29,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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