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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谩骂或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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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柳琳和刘洋是微信好友。一天,刘洋发了一条朋友圈称柳琳破坏了别人家庭,同时配了柳琳的照片。柳琳看到后,要求其删除朋友圈,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柳琳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洋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针对柳琳的不当言论,并赔偿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作者 兴安
机构地区 实践杂志社
出处 《实践》 2019年第12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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