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设立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其中,“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立约定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22期80-83,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