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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网站“撞库”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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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0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与浙江C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两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一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 叶胜男
机构地区 杭州互联网法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22期86-87,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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