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担保责任也有“保质期”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陈某向汪某借款20万元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并由赵某提供担保,但没有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鉴于期满后,陈某虽未归还本金,但能继续支付利息,汪某便没有计较。由于陈某从2019年7月起突然下落不明,汪某只好要求赵某偿付本息。赵某只是在借条上证明“借款属实”,而以汪某的要求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付款。
作者 颜东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乡镇论坛》 2019年第34期42-4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