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如一概予以受理,即使最后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再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首先是由原告申请而启动,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可见法律关注的无效行政行为损害是原告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告是对自己利益最关心的人,故确认无效诉讼规定起诉期限何尝不可。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2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