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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范围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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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典型案例】陈某、吴某,均为A市B区辅警,非中共党员;彭某,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2018年10月下旬,彭某发现其租住房屋内有人赌博、吸毒,于是找到陈某和吴某,并商量以民警查赌、查毒的方式来收取对方钱财。2018年10月29日,陈某和吴某在未经单位领导和民警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携带警棍、手铐等装备,与彭某一同前往该出租屋现场“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彭某以可向警察求情为名,向吸毒和赌博人员索要好处费38万元。事后,三人将赃款瓜分。
作者 付余
出处 《党风》 2019年第1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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