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一方‘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债务”属侵权债务、过错侵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单独债务。在此类债务的归属上,欧洲国家和美国9个州的“所得共同制”分为两类:(1)将它全部规定为个人债务;(2)将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规定为共同债务,将为了夫妻一方本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规定为个人债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我国所得共同制应借鉴第一类立法。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78-190,共13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13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6FXA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