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针对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评价涉及了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事故通风、局部排风控制风速、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其应用有不同的范围和意义。笔者曾对新风量与换气次数、事故通风、气流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应用范围进行了探讨[1],由于许多场合的通风换气次数等要求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在评价应用中对有关标准规范的理解不同。随着有关政策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资质要求的放开.
出处
《中国卫生工程学》
CAS
2019年第6期955-957,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