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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深度介入积极促成全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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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0月18日上午,全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柳州市大子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彭毅君同志参加磋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经磋商,赔偿权利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赔偿义务人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下称来宾冶炼公司)、来宾市鑫泽环保建村有限公司(下称来宾鑫泽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修复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俩赔偿义务人赔偿危险废弃物清理费用169.0646万元、鉴定和调查费用108.419万元、损害评估费19.23万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48万元。
出处 《公诉人》 2019年第11期18-19,共2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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