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责任体系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者之间逻辑结构严谨,共同构成了有效的民事救济体系,精神损害更是被放入到侵权责任中加以保护。然而,在我国经济状况与文化生活同步兴盛时期,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间的以获取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与日俱增,精神损害出现在违约中的概率明显提高,如果仍继续仅通过侵权对合同中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那么势必会阻碍当事人全面维权的路径进而影响大众对法律的确信。虽然实务中的因合同违约而寻求精神损害救济的案例已崭露头角,但也不过是为解决个别案件服务的,并未全面展开,更无可靠的法律依据来加以支撑。因此,综合考虑我国立法界与司法界的整体运行状况,实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被视为一股新鲜血液的灌注,可以有效填补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之间出现的空白,协调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顺应多元文化需求的趋势,平衡统一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违约救济的基本诉求范围,更有利于秉承公平、诚实信用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有序性、稳定性发展。
出处
《知与行》
2019年第6期47-52,共6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